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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8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献亭与张献增、崔晓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献亭,张献增,崔晓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冀0428民初660号原告:张献亭,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被告:张献增,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被告:崔晓利,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献增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献亭诉被告张献增、崔晓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献亭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献亭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冯文平审判员  邢长缨审判员  赵江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小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