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5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峰与张敦勇、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张敦勇,何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5103号申请人:张峰,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申请人:张敦勇,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现出境印度尼西亚。被申请人:何雪琴,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案外人:张航,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张峰与张敦勇、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峰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张敦勇、何雪琴名下银行存款360万元或者相当于价值36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张峰以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混合结构四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和登记在案外人张航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混合结构五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敦勇、何雪琴名下价值相当于360万元的财产;查封申请人张峰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福清市混合结构四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查封案外人张航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福清市混合结构五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五、本裁定不对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在查封期间内,申请人张峰、案外人张航与被申请人张敦勇、何雪琴负责看管并可以使用各自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再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文挺审 判 员 林远程人民陪审员 陈 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一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