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3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龙某甲,龙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龙某甲,龙某乙,龙某丙,高某丙,高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3037号原告高某甲,女,生于1943年12月21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龙某甲,男,生于1966年4月29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龙某乙,女,生于1968年2月21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龙某丙,男,生于1970年2月25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高某丙,女,生于1987年5月3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高某乙,男,生于1964年3月6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龙某甲、龙某乙、龙某丙、高某丙、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高某甲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对被告龙某甲、龙某乙、龙某丙、高某丙、高某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跃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