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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秀艳、关志海申请执行孙凤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艳,关志海,孙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艳,女,汉族,50岁。申请执行人关志海,男,汉族,50岁。被执行人孙凤云,女,汉族,48岁。本院在执行李秀艳、关志海申请执行孙凤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多次协调,孙凤云自动将房屋腾让给申请人李秀艳、关志海。李秀艳、关志海查验房屋状况后接收并向法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秀艳、关志海与被执行人孙凤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4)集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嘉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