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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刘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2662号原告冯某某,X年X月X日出生。被告刘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 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江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