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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娟与杨双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娟,杨双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2816号原告陈娟,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肖益华,南充市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双羽,女,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蒋晓文,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陈娟诉被告杨双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诉称的借款与四川忠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相关,该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娟对被告杨双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陈娟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