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5民初3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警与广东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沙万达店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342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警,广东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沙万达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3420号原告黄警,住广东省兴宁市。被告广东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沙万达店,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MA59AK5EXG。负责人王文义。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警与被告广东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沙万达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警在法定期限内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警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智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