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魏秀琴与栗明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秀芹,栗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155号申请执行人魏秀芹,女,1949年7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栗明国,女,1953年12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魏秀琴与栗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栗明国的银行账户,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苏向彬代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关丙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