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01行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黄立祥与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祥,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1647号原告:黄立祥,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局(原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白云分局),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323号交通大楼36楼。法定代表人:周赛波,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钟文芳、白石峰,该局工作人员。原告黄立祥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立祥诉称,1994年9月13日,第四经济合作社与顺景国际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邀约,宣称其有一座地头极优的大型批发广场,地皮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是全国首家24小时全天经营,等等。原告先投资1间铺位号码1064黄碧玉,之后收购多间,扩大经营。原告经过计算认为每个铺位至少10平方米以上才愿意投资,但支付装修费后面积减到三分之一,11平方米只剩4平方米,无法作商业经营,之后通过诉讼发现没有规划许可证。原告向被告投诉,被告拒不拆除违法建筑,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被告对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的投诉不处理属于违法;2、拆除广州市解放北路梓元岗33号千色皮具广场1栋和旁边的附属楼1栋,约12层;3、被告在接到传票后30日内拆除完毕,逾期按照包庇处理,赔偿原告6个以上铺位的投资损失,暂定每秒100元;4、被告负担诉讼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局辩称,一、原告反映案涉建筑物的基本情况。经查,涉案建筑物位于白云区三元里街解放北路梓元岗33号、35号地段,名叫千色皮具广场,又称旅业综合楼(主楼)和住宅综合楼(辅楼),又称三元里梓元岗工业品市场综合楼(包括主楼和辅楼)。该建筑物于1993年报建,1997年建成并验收。旅业综合楼(主楼)为11层框架结构,权属人为三元里村第四经济合作社;住宅综合楼(辅楼)为9层,当时的权属人为四社社员个人。二、对原告黄立祥《行政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一)关于“投诉不处理”的问题。经查,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通过12345投诉专线申请立即拆除案涉建筑物一案,由于案涉建筑物不属违法建设,三元里城管执法队已于2016年4月25日通过电话和网络分别予以回复。2016年5月20日,原告第二次投诉案涉建筑物,由于原告投诉反映的内容与第一次的内容基本一致,但在内容上强调该房屋证和规划许可等资料是违规违法的,超出城管执法职能,三元里城管执法队遂将上述投诉转国土规划部门并引导原告(××)到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求证。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于2016年6月12日以《关于黄立祥先生反映解放北路梓元岗千色皮具城的规划报批问题的复函》(穗云国规信[2016]166号)答复原告。原告两次投诉,我局三元里城管执法队均按期予以回复,符合《广东省信访条例》的规定,不存在违法和行政不作为的情形。(二)关于“对千色皮具广场属违法建设要求立即拆除”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涉案建筑物千色皮具广场于1993年报建,报建编号:(93)建字第235号;1997年建成并验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穗规验证字[1997]第12号)。2000年12月,千色皮具广场(主楼)领取了《集体土地房产证》(穗集第证字第xxx号、第xxx号),2001年6月千色皮具广场(辅楼或住宅综合楼)也分别领取了《集体土地房产证》(穗集第证宇第xxx号)。(三)关于“执行拆除并赔偿”的问题。由于案涉建筑物经依法报建并办有合法产权,原告要求拆除和赔偿的诉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对于原告的投诉和信访,被告已依法按时回复,案涉建筑物不属于违法建设,原告举报事实不属实,其申请的赔偿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原告主张广州市解放北路梓元岗33号千色皮具广场属于违法建筑,但未提交事实根据,且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与该建筑存在利害关系,而原告主张的民事纠纷应另循途径解决,因此被告的行政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立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钱秀娟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人民陪审员 廖文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海谢炜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