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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1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育锋王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育锋王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1刑初30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育锋王某甲,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化州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6)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育锋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察员陈泽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育锋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王镇生(在逃)以钟洪发钟某甲打伤自己为理由,与被告人王育锋王某甲及王沛锋(在逃)商量报复钟洪发钟某甲。2016年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王育锋王某甲及王沛锋、王镇生各持一把菜刀驾驶摩托车窜到廉江市河唇镇赤竹坑坑村寻找钟洪发钟某甲,因钟洪发钟某甲已经逃走,被告人王育锋王某甲及王沛锋持刀架在钟洪发钟某甲的父亲钟某1的颈部。钟某4等村民准备解救时,被告人王育锋王某甲持菜刀砍伤钟某4的头部。经鉴定,被害人钟某4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育锋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对��进行处罚,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育锋王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参与打架,其去到现场是为了救其弟弟王沛锋,被害人钟某4的伤不是其造成的。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王育锋王某甲的小弟王镇生(在逃)打电话告知王育锋王某甲及其二弟王沛锋,说被其外家大姐的丈夫钟洪发钟某甲用菜刀砍伤,叫他们过去帮忙去找对方报复。于是被告人被告人王育锋王某甲便和其二弟王沛锋去到王镇生处,三人各持一把菜刀驾驶摩托车窜到廉江市河唇镇赤竹坑村寻找钟洪发钟某甲,因钟洪发钟某甲已经逃走,被告人王育锋王某甲及王沛锋持刀架在钟洪发钟某甲的父亲钟某1的颈部。钟某4等村民准备解救时,被告人王育锋王某甲持菜刀砍伤钟某4的头部。经鉴定,钟某4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人王育锋王某甲已通过家属赔偿了3000元人民币(该款已交到本院标的款账户)给被害人钟某4。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育锋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为:2016年2月7日,我和大弟王沛锋在家贴对联,我小弟王镇生打电话告诉我和王沛锋说是其外家大姐的丈夫钟洪发钟某甲用菜刀砍伤其,很生气并叫我们帮忙去找对方报复,我与王沛锋都同意后,王镇生在其厨房找出三把菜刀,分给我们三兄弟一人一把,之后三兄弟每人开着一辆摩托车一起去到钟洪发钟某甲的家,一到石板村村路口,就见到有二三十个男子在,有很多手里面拿着刀或者木棍,其中钟洪发钟某甲的父亲钟某1在,但是他手里面没有拿东西,我两个弟弟一到就停车持菜刀冲到钟洪发钟某甲面前,王沛锋就用菜刀架在钟某1的脖��上,王镇生就和钟某1吵了起来,我停好车后冲过去也用菜刀架在钟某1的脖子上,这时,对方男子中有人叫打,之后那二三十个男子就围着我和两个弟弟,后我两个弟弟都各自用手中的菜刀与对方对峙,并用菜刀向对方比划,而我一直用菜刀架着钟某1,后来对方人多,围着我们用木棍和刀殴打起来了,我的全身上下都有被对方殴打到,我见打不过对方,之后就将手中的菜刀扔在地上了,对方见到我扔掉菜刀了就也停下手来不打我了,之后我又走到王沛锋前面抢下他手上的菜刀扔在地上了,之后王镇生也将手中的菜刀扔在地上了,这时对方的人也全部停下手不再殴打我们了。我见两个弟弟被打得很伤,两个人的头都被打穿,流了很多血。之后听到对方说他们有人被我们砍伤,我们就开始讲和,后来我见到我村的人开车经过,就叫他先送我两位弟弟到医院治疗。后来不久派出所同志到来,将我带回了派出所。2、被害人钟某4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2016年2月7日下午16时,我和我妻子在钟某1、钟洪发钟某甲的店铺玩,不久钟某1就回旧屋做饭,过了一会,我就听到我村中有人叫喊钟某1被人拿刀架颈了,我听到之后就走出去看,去到就看到王镇生的二哥持一把菜刀架在钟某1的颈部,王镇生的大哥也手持一把菜刀架在钟某1的颈部,王镇生手持一把菜刀在钟某1身边乱挥舞。这时,我村中有很多人出来了,钟某1被王镇生的大哥用菜刀架在颈后我在地上捡到一条长约一米木条准备去救钟某1。我刚走到王镇生大哥面前问他:你做什么?王镇生的大哥没有讲话就用菜刀砍中了一刀在我的头部上方,当时我的头部立即破皮流血了,我的眼睛也被流血遮住了,之后,我感到我的头部还被砍了一刀,但是,我不知道是被谁人砍的��后来我用手擦眼睛的血,我看到钟某1还被王镇生及其哥拉往山脚村的方向,我就继续追过去,我村中有很多不认识名字的男青年用长木条出来围着王镇生三兄弟,并叫他们放下刀,王镇生被我村的人打倒在地上时,王镇生也用菜刀砍中我的右腿一下,我的右脚也流血了。后来王镇生的大哥先扔掉手中的菜刀,后来王镇生和他的二哥才扔掉菜刀。钟某1才得以脱身。后来我的头部流血不止了,我村的人就送我去医院了。后经医院抢救才得以止血,经检查得知我的头部被菜刀砍裂头骨了,我在廉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其对照片进行辨认,其辨认出王育锋王某甲就是其陈述中王镇生的大哥,就是2016年2月7日下午砍伤其头部的人。辨认出王镇生就是2016年2月7日下午用菜刀砍伤其右脚的人。3、证人钟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主要内容为:2016年2月7日16时多我从���竹坑村店铺回旧屋准备做晚饭吃。当我回到河唇镇风梢村委员会赤竹坑村钟百寿钟某乙、钟培松钟某丙的家门口之间的水泥路处,我看到“金娣”开一辆女装摩托车首先来到我面前停车,接着,王育锋王某甲开一辆旧嘉陵牌男装摩托车也来到我旁边停车,小弟弟“金生”开一辆女装摩托车也来到我身边停车。我问他们:“做什么?”“金娣”就右手持一把长方形的菜刀走到我的身边架在我的颈部,他的左手抱住我的左肩膀,“金娣”就对我说:“亲戚都无话讲了。”王育锋王某甲也手持一把长方形的菜刀架在我的颈部,王育锋王某甲大叫:“什么人行近就砍他。”“金生”也手持一把长方形的菜刀站在我的身边乱挥动。我不敢讲话了,这时,我村中有好多人出来了,我被王育锋王某甲和“金娣”用菜刀架在颈部后,他们又强行拉我后退回到我村往山脚方向的水泥路行有十几米远,我的同堂大哥的儿子钟某4也过来准备救我,因为我不敢动,不知钟某4怎样被王育锋王某甲砍伤的,后来,我村中有很多不认识名字的男青年用长木条出来围着王育锋王某甲三兄弟,不知道是谁人打掉了他们手中的菜刀,他们才对我松手,“金娣”、“金生”就不要摩托车了,他们俩就逃走了。王育锋王某甲来不及逃走就被我村的人抓住了。后来我看见钟某4的头部出了很多血,我村的人就送钟某4去医院了。经其对照片进行辨认,其辨认出王育锋王某甲就是在2016年2月7日下午用菜刀架在其颈部的人。4、证人钟某2的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主要内容为:2016年2月7日下午4时多钟我从我弟弟钟洪发钟某甲在赤竹坑村开的店铺回旧屋准备吃晚饭,当我回到赤竹坑村钟百寿钟某乙、钟培松钟某丙的家门口之间的水泥路处,我看见有一个不认识的年约20多岁的男青年右手持一把长方形的菜刀架在我父亲钟某1的颈部、并用他的左手抱着我父亲钟某1的左肩膀,有一个不认识的年约30岁左右的上身穿灰黑色风衣的男青年也手持一把长方形的菜刀架在我父亲钟某1的颈部。有一个不认识的年约20岁左右、身材矮胖的上身穿黄色风衣男青年也手持一把长方形菜刀站在我父亲钟某1身边挥动,不让其他人靠近,我就大叫“打架了,打架了,打架了。”这时我村中有好多人出来了,我父亲钟某1被那两名男青年用菜刀架在颈部后,并强行拉我父亲钟某1退回到我村往山脚方向的水泥路行有十几米远,我的同堂大哥钟某4捡到一条长约六十厘米的木柴也过来准备救我父亲,钟某4就叫对方放下刀,对方不肯放下刀,那个不认识的年约30岁左右的上身穿灰黑色风衣男青年就松开我的父亲,他用右手持菜刀冲到钟某4面前,钟某4就闪开,但是��某4还是被他的菜刀砍中了头部左边耳朵上方部位,不久钟某4的头部就流了很多血了,我看到流血了,我不敢看了。后来,我村中有很多不认识名字的男青年用长木条出来围住三名男青年,一直叫对方丢下刀,对方不肯丢下刀,后来不知谁人打掉了对方三名男青年手中的菜刀。我父亲才得以脱身。后来对方有两名男青年就逃走了。砍伤钟某4的那个凶手来不及逃走就被我村的人抓住。后来,我村的人见到钟某4头部出了很多血,我村人就送钟某4去医院了。经其对照片进行辨认,其辨认出本案被告人王育锋王某甲就是在2016年2月7日下午用菜刀架在其父亲钟某1颈部并用菜刀砍伤钟某4的人。5、证人钟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主要内容为:2016年2月7日下午4时多钟,我从我村钟洪发钟某甲在赤竹坑村开的铺子回家准备到我婆婆家吃晚饭。当我行回赤竹坑村钟百寿钟某乙、钟培松钟某丙的家门口之间的水泥路处,我看见有一个不认识的年约20多岁的男青年右手持一把长方形的菜刀架在我村人钟某1的颈部,那个人用他的左手抱着钟某1的左肩膀,有一个不认识的年约30岁左右的上身穿灰黑色风衣的男青年也手持一把长方形的菜刀架在钟某1的颈部。钟某1不敢动,还有一个不认识的年约20岁左右、身材矮胖的上身穿黄色风衣男青年也手持一把长方形菜刀站在钟某1身边乱挥乱舞。这时我村中有好多人出来了,钟某1被那两个男青年用菜刀架在颈部,那两个男青年拉钟某1退回到我村往山脚方向的水泥路行有十几二十米远,不久,同村人钟某4捡到一条长约60至70厘米的木柴也过来准备救钟某1。钟某4大叫:“放下刀来,有事慢慢讲。”三名男青年不肯放下刀,那个不认识的年约30岁左右的上身穿灰黑色风衣男青年就用右手持菜刀冲到钟某4面��,并砍向钟某4,钟某4就闪开,但钟某4还是被对方的菜刀砍中了头部左边耳朵上方部位,之后对方又继续砍向钟某4几下,但我不记得具体多少刀了,钟某4的头部颈部就流出很多血。后来,我村中有很多不认识名字的男青年用长木条出来围住三名男青年,一直叫对方丢下刀,对方不肯丢下刀,后来不知谁人打掉了对方三名男青年手中的菜刀。后来,对方有两名男青年就快速逃跑了。砍伤钟某4的那个凶手来不及逃走就被我村的人抓住。后来,我村的人见到钟某4头部出了很多血,我村人就送钟某4去医院了。经其对照片进行辨认,其辨认出王育锋王某甲就是在2016年2月7日下午用菜刀架在钟某1颈部并用菜刀砍伤钟某4的人。6、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扣押菜刀叁把。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有关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廉江��河唇镇风梢村委会赤竹坑村往山脚村方向的水泥路处。8、《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钟某4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9、被害人钟某4的入院记录及病历,证实被害人钟某4于2016年2月7日因头部及右小腿外伤疼痛、流血5小时。10、被告人王育锋王某甲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王育锋王某甲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11、被告人王育锋王某甲的到案经过,证实王育锋王某甲于2016年2月7日在廉江市河唇镇风梢村委会赤竹坑村砍伤钟某4,被村民当村抓获,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后,在现场扣押涉案三把菜刀并把被告人王育锋王某甲带回河唇派出所调查,属于被动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育锋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本案中,被告人王育锋王某甲在持刀挟持钟某1与钟某4对峙时砍伤钟某4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钟某4的陈述和在现场的证人钟某1、钟某2、钟某3的证言证实,并有被害人钟某4的入院记录、病历和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相佐证,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足以证明被告人王育锋王某甲参与打架,并持刀砍伤被害人钟某4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育锋王某甲辩解称其去到现场是为了救其弟弟王沛锋,被害人钟某4的伤不是其造成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采纳。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育锋王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育锋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王育锋王某甲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有意见,认为应在八个月到一年内量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王育锋王某甲所犯罪行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被告人王育锋王某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能通过家属赔偿了300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有一定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育锋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7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菜刀三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叶一文人民陪审员  黄晓云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以免除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