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13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辉华洗涤有限公司、林伟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佛山市顺德区辉华洗涤有限公司,林伟途,周影林,林平宇,陈结兰,梁润程,何仲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6民初13023号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郭XX,副行长。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辉华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注册号:440681000609757。法定代表人林XX。被告林伟途,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周影林,女,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林平宇,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陈结兰,女,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梁润程,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仲贤,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辉华洗涤有限公司、林伟途、周影林、林平宇、陈结兰、梁润程、何仲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因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辉华洗涤有限公司、林伟途、林平宇、陈结兰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的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欧阳永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