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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杨冬梅、乐跃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杨冬梅,乐跃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恢19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文行赤,行长。被执行人杨冬梅。被执行人乐跃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冬梅、乐跃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4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702268.22元(截止到2013年7月3日);对被执行人杨冬梅、乐跃雄所有的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92号穗丰花园5栋1单元15层2室房屋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支付案件受理费1082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照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4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鸿冰审判员  邓 军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游向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