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03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涂德强与汤业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德强,汤业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03民初2338号原告涂德强,男,汉族,1974年1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白敬喜、唐璐,平桥区平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业明,男,汉族,1968年10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陈盼盼,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涂德强诉被告汤业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白敬喜、唐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盼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2日0时许,被告汤业明驾驶豫S×××××号重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商周高速公路142KM处时尾随撞击郭玉斌驾驶的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尾部,造成SB2826号重型货车乘车人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信阳交通警察支队平桥勤务大队认定,被告汤业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玉斌负次要责任。由于原告租用被告汤业明的货车有偿使用,在原告乘坐被告驾驶的车辆期间,被告应当保障原告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因对赔偿未能与被告协商一致,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821.3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汤业明辩称,我也在事故中受伤了,被告愿就原告的合理损失在被告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理赔后全额支付给原告,原告诉请未超出保险理赔限额内的合理部分被告予以认可。除此之外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日0时许,被告汤业明驾驶豫S×××××号重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商周高速公路142KM处时尾随撞击郭玉斌驾驶的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尾部,造成SB2826号重型货车乘车人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信阳交通警察支队平桥勤务大队认定,被告汤业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玉斌负次要责任。由于原告租用被告汤业明的货车有偿使用,该起事故发生在原告乘坐被告驾驶的车辆期间。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周口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开支医疗费6113.37元,出院医嘱全休6周。另查明,原告涂德强系农业户口,因其未提供受伤前工作、收入情况,本院计算其误工费参照上年度我省公布的农林牧渔行业的收入标准。本院认为,原告汤德强有偿租用被告汤业明的货车使用,双方已构成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汤业明做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原告及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原告在有偿租用并乘坐被告汤业明驾驶的车辆期间,因被告汤业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损害是事实。据此,被告汤业明作为承运人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后,可就该项损失以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为由,向郭玉斌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按照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应由其承担的部分应可在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故被告关于仅认可原告诉请未超出保险理赔限额内的合理部分,除此之外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河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项目及标准,原告的合理损失有:1、医疗费6113.37元;2、住院营养和伙食补助费600元(100元×6天);3、护理费501元(按照居民服务业83.5元×6天);4、误工费3792元(按照上年度农林牧渔业标准79元×48天);5、交通费原告主张3000元过高,本院酌定1000元;合计损失12006.37元。综合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业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涂德强的各项损失12006.37元。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汤业明承担110元,原告涂德强承担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上诉期限届满前交纳上诉费(上诉费账号41×××96,开户行河南省建行信阳市分行老城支行,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交费后的次日起5日内将交费凭证交付本院一审承办人。上诉人未按上述规定交纳上诉费和交付上诉费凭证的,本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主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请将给付款项汇入本院执行帐户(户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信阳平桥支行;帐号:25×××79;并在付款凭证上注明付款人及相应的法律文书编号)。审 判 长  陈 昊审 判 员  潘 涛人民陪审员  彭本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辉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