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3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曹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23民初3297号原告:曹某。被告:陈某。原告曹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离婚。事实和理由:原告丧偶后,经人介绍于1975年与被告相识并恋爱,1976年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婚后育有两女,现均成年。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双方感情疏远。2006年双方开始分居,原告曾三次起诉要求离婚,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具状诉讼,请求判如所请。陈某辩称,原告起诉离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答辩人对原告是有感情的,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曹某与陈某于197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1976年按照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1977年8月20日生长女曹小宏,1981年9月11日生次女曹素娟。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开始分居生活,十数年间一直基本维持此种状态,曹某曾于2014年6月、2015年2月及2015年11月三次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予准许后,双方关系未能得到改善。现曹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陈某离婚。本院认为,曹某与陈某系事实婚姻关系。夫妻感情讲究的双方之间的沟通与表达,虽然陈某表示其仍对曹某存有爱意,但不足以改变双方之间无感情联络的事实。双方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分居长达十数年,曹某多次起诉离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曹某未在本案中提出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陈某亦未能就财产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考虑到双方分居多年,经济互相独立,故本院对此不作处理。综上所述,本院对于曹某要求与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曹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肖文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晓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