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民终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张玉华、薛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华,薛茜,薛冰,邢台市医专老年养护中心,薛冻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1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华,女,193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邢台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薛茜(系张玉华女儿),女,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冰(系张玉华次子),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工人,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铁宝,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台市医专老年养护中心,住所地邢台市钢铁北路**号。负责人:杜成旭,系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立珍,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薛冻(系张玉华长子),男,1963年5月8日出生,冀中能源东庞煤矿职工医院医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上诉人张玉华、薛茜、薛冰因与被上诉人邢台市医专老年养护中心、原审被告薛冻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张玉华与案外人薛镜溪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入住邢台市医专老年养护中心后,在住养期间薛镜溪发生2型糖尿病性高渗性昏迷伴酮症酸中毒,入住邢台市第三医院治疗,双方在为责任承担问题发生争议后,张玉华未按合同支付住养费用,一审在查明邢台市医专老年养护中心对此事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下,以张玉华欠交住养费用属违约为由,认定邢台市医专老年养护中心有权解除协议,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玉华、薛茜、薛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魏如奇代理审判员 冯孟群代理审判员 杜 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凡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