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执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杨周英、黄辛辉、杨周平、刘贤茂、侯发会、刘学高、向喜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杨周英,黄辛辉,刘贤茂,侯发会,杨周平,刘学高,向喜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负责人胡明高,行长。被执行人杨周英,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黄辛辉,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刘贤茂,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侯发会,女,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杨周平,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刘学高,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向喜群,女,195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周英、黄辛辉、杨周平、刘贤茂、侯发会、刘学高、向喜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周英、黄辛辉、杨周平、刘贤茂、侯发会、刘学高、向喜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2016)川0321民初321号民事调解书对被执行人杨周英、黄辛辉、杨周平、刘贤茂、侯发会、刘学高、向喜群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杨周英、黄辛辉、杨周平、刘贤茂、侯发会、刘学高、向喜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