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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民初4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邓某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2民初4046号原告:邓某某,身份号码×××,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忠,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某,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邓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2016年6月2日,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邓某某某称因在国外工作本人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原告邓某某未提供其在国外工作的相关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鑫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