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张店区南定镇晴照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店区南定镇晴照社区居民委员会,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张店区南定镇晴照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克义,主任。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店区南定镇晴照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仲裁委员会(2011)淄仲裁字第5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提交7号、8号住宅楼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履行工程验收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仲裁委员会(2011)淄仲裁字第5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宁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