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初3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郭志有与大连金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有,大连金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3752号原告:郭志有。被告:大连金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有诉被告大连金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志有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有撤回起诉。审判员 时丽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秀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