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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1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娟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广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娟,驻马店市广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1817号申请执行人李娟,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驿城新村**号楼,住驻马店市靖宇路蓝景公寓*号楼*单元*楼。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广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迎宾大道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王伟。申请执行人李娟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广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2016)豫1702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广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广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