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学坤与高广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坤,高广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589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坤。被执行人高广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5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广恩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相应财产一宗。扣划��执行人高广恩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提取相应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光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