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8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某某诉被执行人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炉峪口煤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炉峪口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8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被执行人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炉峪口煤矿,住所地古交市梭峪乡炉峪口村。代表人周某某,矿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交市人民法院(2016)晋0181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炉峪口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炉峪口煤矿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炉峪口煤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炉峪口煤矿的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冻结或者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续卫平审 判 员 周胜斌人民陪审员 张全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阴金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