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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2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铿彬,曾赠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7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铿彬,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赠鑫,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审案号:(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610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本案中,有陈铿彬签名确认的《借款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可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明源(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