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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岩与黄学彬、蒋学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岩,黄学彬,蒋学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王岩,女,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黄学彬,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蒋学勤,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以(2016)宁0202执103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学彬所有的(陈应菊共有)位于大武口区******号房产(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号)。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学彬所有的(陈应菊共有)位于大武口区******号房产的查封(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立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