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6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胡连春与桦川县慧丰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连春,桦川县慧丰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6执65号申请执行人胡连春,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集贤县。被执行人桦川县慧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汤慧军,男,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连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桦川县慧丰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桦川县慧丰酒业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桦川商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井 东代理审判员 李 臣代理审判员 王��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天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