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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23民破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扬州金骙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扬州斯思达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扬州金骙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扬州斯思达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宝应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破3-1号申请人:扬州金骙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艾蓉。委托代理人:陈宝峰。被申请人:扬州斯思达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扬州金骙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扬州斯思达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扬州金骙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扬州斯思达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扬州金骙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扬州斯思达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之申请。审 判 长  张明清审 判 员  周 健代理审判员  杨浩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