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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铜执字第00325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海东与陈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东,陈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铜执字第00325号之八申请执行人:黄海东,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百丈镇。被执行人:陈太红,男,汉族,住铜陵县顺安镇。本院在执行黄海东与陈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7日通过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铜陵市阳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陈太红的皖G211**号小型汽车(发动机号3129264;车架号LVSHBFAF78F031793)。2016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黄海东以5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皖G211**号小型汽车的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黄海东所有。该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海东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黄海东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周 斐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