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民初3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高志强与卢建霖、姜博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强,卢建霖,姜博瀚,马传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4民初369号之二原告:高志强,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普兰店市。被告:卢建霖,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被告:姜博瀚,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马传浩,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原告高志强诉被告卢建霖、姜博瀚、马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6)辽0214民初369号民事裁定,查封登记在被告卢建霖名下的房屋一套、车辆一台。因本案按原告高志强撤诉处理,对被告卢建霖名下的房屋一套、车辆一台的查封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被告卢建霖名下的房屋一套、车辆一台的查封;二、解除对登记在原告高志强名下坐落于普兰店市幸福苑B区2号1层15号,建筑面积164.23㎡,普房权证普私字第××号的房屋一套的查封。案件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高志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肖明阳审判员 卢 芳审判员 林丽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