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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6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6810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