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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赵春喜与白希日莫、哈日义很、胡达古拉、白荷叶、嘎达、白雅图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喜,白希日莫,哈日义很,胡达古拉,白荷叶,嘎达,白雅图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731号原告赵春喜,现住科右中旗。被告白希日莫,现住科右中旗。被告哈日义很,现住科右中旗。被告胡达古拉,现住科右中旗。被告白荷叶,现住科右中旗。被告嘎达,现住科右中旗。被告白雅图,现住科右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喜诉被告白希日莫、哈日义很、胡达古拉、白荷叶、嘎达、白雅图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赵春喜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春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春喜负担50元。审 判 长 周 丽 华代理审判员 米 法 民人民陪审员 杜 雪 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包乌日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