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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3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齐某甲与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甲,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643号原告:齐某甲,****年*月**日出生。被告:齐某乙,****年*月**日出生。原告齐某甲诉被告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周英伟审判员  吕艳丽审判员  赵 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玺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