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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3行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余建凤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建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803行初68号起诉人:余建凤,女,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2016年8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余建凤寄来起诉清远市教育局、清远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起诉称:2016年2月5日,起诉人依法向清远市教育局申请公开(2015)清城法行初字第38号行政诉讼案件采购律师服务全部采购文件。2016年3月8日收到清远市教育局答复,起诉人不服,于2016年4月30日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于2016年8月4日收到清远市人民政府清府复决字(2016)48号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第六十三条规定,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开。综上所述,清远市教育局、清远市人民政府的答复违反法律规定,现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请求:1、判令清远市教育局作出答复(2016年3月4日)违法;2、判令清远市教育局重新依法按申请表答复;3、撤销清远市人民政府清府复决字(2016)48号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4、确认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5、判令清远市教育局、清远市人民政府承担本案对原告产生诉讼费、误工费、车费、邮费等1万元,并赔礼道歉。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当事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起诉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清远市教育局参与行政诉讼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当公开的信息,现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对其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余建凤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桂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家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