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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破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浙江新天佑经编染整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新天佑经编染整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申请破产重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破字第1-5号申请人:浙江新天佑经编染整有限公司管理人。2016年8月5日,浙江新天佑经编染整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浙江新天佑经编染整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于2016年8月4日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请求本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附后)。本院认为,管理人提交的浙江新天佑经编染整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获债权人会议全部表决组表决通过,且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而且,重整计划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批准浙江新天佑经编染整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浙江新天佑经编染整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良飞审 判 员  周群新代理审判员  裴智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俞志敏附:重整计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