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许贵治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津0110刑申1号许贵治:你作为被告人本人,为你交通肇事罪一案,对本院(2014)丽刑初字第698号刑事判决不服,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丽支队于2014年7月7日出具的津公交丽(2014001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贵治有驾驶机动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超速行驶,观察情况不周的违法行为,刘常新有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未按规定让右侧来车先行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许贵治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常新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6月2日作出津通(2014)车鉴字第05446-03号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认定许贵治所驾驶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而同年6月27日该中心作出的津通(2014)车检字第05446-09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中又认定许贵治所驾驶车辆制动性能符合相关规定。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在上述两份车检报告作出后出具的,关于该起交通事故形成原因以及当事人过错行为的分析认定中均未涉及车辆制动性能是否合格的问题。因此,许贵治所驾驶车辆制动性能是否合格,并不影响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最终判断。故原判决对许贵治的犯罪事实认定正确、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结果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书面通知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