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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徐某1与徐某2、徐某3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1,徐某2,徐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419号申请执行人:徐某1,女,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徐某2,男,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徐某3,女,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某1与被执行人徐某2、徐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43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某2、徐某3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徐某2、徐某3向申请人登记在徐武昌名下的位于武昌区杨园铁机路1号职工住宅还建房A栋3单元1楼1号房屋由徐某1继承25%的份额即20.63平方米、徐量继承10%的份额即8.26平方米,徐某2继承40%的份额即33.02平方米、徐某3继承25%的份额即20.63平方米。二、徐武昌名下现金105200元,由徐某2继承5000元,由徐某1与徐某3各继承501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15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某2、徐某3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应得款人民币15645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政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