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执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光慧与淄博兰宝食品有限公司、刘振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慧,淄博兰宝食品有限公司,刘振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1025号申请执行人:张光慧。被执行人:淄博兰宝食品有限公司,住张店区新村西路174号。被执行人:刘振洪。本案执行的张光慧申请执行淄博兰宝食品有限公司、刘振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