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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1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章益川与章建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益川,章建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1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益川,男,194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住香港,来往通行号码H09392909。委托代理人刘新策,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旭辉,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章建候,男,1963年6月11日,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章益川与被执行人章建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94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1000元。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802执14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连  泳  泳审判员 廖    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霞霞(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