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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芷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罗信仕与刘国和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信仕,刘国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芷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罗信仕,男,汉族,住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国和,男,侗族,住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芷民督字第30号罗信仕与刘国和支付令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国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芷民督字第30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许卉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慧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