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国文与长沙县黄花镇高岸村铁炉塘村民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文,长沙县黄花镇高岸村铁炉塘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427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文,男,195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长沙县黄花镇高岸村铁炉塘村民组,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高岸村铁炉塘组。负责人刘天贵,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县黄花镇高岸村铁炉塘村民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支付刘国文青苗补偿费6426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86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县黄花镇高岸村铁炉塘村民组的银行存款66029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