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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3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肇庆市国土资源局与陈永清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国土资源局,陈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3执103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曾泰。被执行人陈永清,男,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永安。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陈永清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肇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肇国土资执法罚(2014)第2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15)肇鼎法行非诉审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文书,被执行人陈永清应自行拆除在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仓南村委会黄竹园村“三江聂”处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03执1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志    文审判员 张绍煌人民陪审员吴振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    明    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