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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1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天津鼎铉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康纳健身会馆、程文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鼎铉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康纳健身会馆,程文良,金凤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1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天津鼎铉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137号。法定代表人蔡穗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康纳健身会馆,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32号。(经营者程文良,汉。)被执行人金凤淑,汉族。被执行人程文良,汉。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天津开发区康纳健身会馆、程文良给付天津鼎铉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金6474046.36元,金凤淑对其中的4800000元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二、天津开发区康纳健身会馆、程文良给付天津鼎铉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违约金433742.10元,金凤淑对其中的320000元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三、天津开发区康纳健身会馆、程文良给付天津鼎铉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暖费462638元、水电费134939.63元,共计597577.63元,金凤淑对其中的230000元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天津开发区康纳健身会馆、程文良负担案件受理费64562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亦均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送达执行决定书。经“四必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无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士华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锡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