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民初2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韩先富与成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先富,成汶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2730号原告韩先富,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成汶龙,贵州省桐梓县人,现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先富诉被告成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先富以被告成汶龙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先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先富负担。审判员 丁 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行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