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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2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韩先富与成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先富,成汶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2730号原告韩先富,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成汶龙,贵州省桐梓县人,现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先富诉被告成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先富以被告成汶龙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先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先富负担。审判员 丁 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行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