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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李胜永与杨艳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胜永,杨艳珠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15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胜永。委托代理人:王明新,黑龙江绅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艳珠。再审申请人李胜永因与被申请人杨艳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胜永申请再审称,再审庭审中,杨艳珠没有任何证据也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已定为放弃鉴定权利,一、二审庭审中,两级法院均未让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辩,且其向二审法院提供的新证据(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均能证明应当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7月21日李胜永与杨艳珠登记结婚。同日8时20分,双方签订《财产公证协议》一份。协议第二项约定,女方杨艳珠收取男方李胜永20000元办理婚事,女方做当家人。此后,双方未举行婚礼。2011年10月8日,经道外区人民法院(2011)外民一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判决李胜永与杨艳珠离婚。同时,一审中,李胜永提出要求杨艳珠返还23200元的诉求,因杨艳珠予以否认,且李胜永在举证期限内未举证,该项诉请被道外区人民法院驳回。判后李胜永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哈民二民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认为该请求证据不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后,李胜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其申请再审事由缺乏证据支持,亦裁定驳回。现李胜永再次起诉要求杨艳珠返还操办婚礼款20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李胜永以相同诉讼请求再此起诉,属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李胜永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胜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闫谦逊代理审判员  吕一由代理审判员  孔祥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伟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