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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9371、9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俞传海、杭州萧山供水有限公司与杭州中信钢构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9371、9413号申请执行人俞传海、杭州萧山供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中信钢构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供用水合同纠纷二案,本院于2014年5月分别作出的(2014)杭萧义商初字第544、5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俞传海等二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俞传海可受偿2486元,经书面通知领款,但至今未领取,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供水有限公司已受偿669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9371、941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