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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3执10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吉林吉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韩连珍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吉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韩连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3执106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连珍,女,住柳河县柳河镇胜利委*组。依据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5执监4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吉林吉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连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依法终结执行本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柳民中初字6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伟军审判员 :尹远明审判员 :冷柏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嘉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