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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10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杭州丰邦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宇盛物资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丰邦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宇盛物资有限公司,倪海波,言彩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0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负责人康建伟。被执行人杭州丰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倪海波。被执行人杭州宇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胡文春。被执行人倪海波。被执行人言彩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倪海波、言彩芬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四季花城迎春花园10幢101室,建筑面积为211.3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面积为5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6年8月9日,竞买人高琦俊以463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倪海波、言彩芬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四季花城迎春花园10幢101室,建筑面积为211.3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面积为5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移字第号、1498号,土地证号:杭萧国用(2014)第0006**号,内容详见宁金房地杭估F字(2016-015)号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高琦俊(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高琦俊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高琦俊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