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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4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夏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4232号原告:夏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范伟芳,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某,居民。原告夏某诉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住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