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4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夏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4232号原告:夏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范伟芳,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某,居民。原告夏某诉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住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