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刑终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赵娜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娜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终39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娜,女,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人,技校文化,唐山市路路通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出纳员,住址唐山市路北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1月27日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执行逮捕。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娜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北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娜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唐刑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5)北刑重字第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定,2002年至2014年3月,被告人赵娜伙同唐山市路路通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总经理于某(另案处理),利用于某职务上的便利,将唐山市路路通汽车服务中心的部分公款设立为账外款,该账外款由于某负责支配,由被告人赵娜负责保管。在此期间,二人共从该账外款中侵吞公款人民币328万元,其中被告人赵娜分得赃款人民币208万元。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赵娜主动到中国共产党唐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并于同年5月14日将其个人贪污所得的赃款全部上缴。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任职登记表、银行卡流水及存款凭条、被告人赵娜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于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娜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娜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王文生所提认定被告人赵娜贪污208万元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经查该事实有被告人赵娜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于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辩护人观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所提被告人赵娜系自首、从犯,具有立功、积极退赃的情节,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赵娜系自首、从犯,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娜具有立功情节,且积极全部退赃,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娜以原判认定其贪污的钱款数额有误,量刑过重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未提出新的证据。原判决所列证据经一审当庭质证、认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赵娜所提原判认定其贪污的钱款数额有误,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证人于某的证言、原审被告人赵娜的供述以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相关书证,可以认定原审被告人赵娜伙同于某侵吞唐山市路路通汽车服务中心公款328万元,其中赵娜分得208万元的犯罪事实。原判根据原审被告人赵娜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后果,依法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判处刑罚,量刑适当。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娜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赵娜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健代理审判员 孙国斌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滑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