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1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张宝友与孟现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友,孟现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984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友。被执行人孟现东。申请执行人张宝友与被执行人孟现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2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再次扣划需等待一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2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健审判员 王天序审判员 崔尔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