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81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虎某某与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某某,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81民初2410号原告虎某某,女,1981年4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雅某某,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虎某某与被告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吕海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虎某某、被告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2月相识结婚,婚后生育长子雅虎甲、长女雅虎乙。原、被告结婚时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仓促结婚。婚后原告为了今后有和睦幸福家庭,竭尽全力与被告语言沟通、包容、谅解,而被告太任性,性格暴躁孤僻,不尽家庭责任,嗜好玩赌,婚后无法沟通,夫妻感情不好。夫妻间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发生严重危机直至破裂,继续维持将给原告造成极大精神痛苦,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用家庭暴力不分时间、地点、原因,被告将原告殴打离家后,反而与她人同居生活。现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子雅虎甲(2003年10月3日出生)、长女雅虎乙(2005年3月16日出生)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两孩子抚养费2000元,抚养各自至18周岁;3.判令分割共同财产: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和顺新村宗院一处,2间瓦房,菜棚一座,灵武市宁东镇灵新矿有宗院一处,院内两间平房,比亚迪小轿车一辆(车牌号宁APPx**),以上财产要求分割一半;4.判令婚后共同债权10000元,住房公积金、存款、被告养老金等原告不知情,以上财产要求分割一半;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实其主张,原告虎某某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结婚证1本,证明原、被告于2001年12月10日在彭阳县草庙乡依法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2.《离婚协议》1份,证明被告于2016年6月2日书写离婚协议,同意离婚的事实;证据3.户籍证明2份,证明婚生子雅虎甲生于2003年10月29日、婚生女雅虎乙生于2005年4月24日的事实;证据4.彭阳县草庙乡计划生育证明1份,证明原告已绝育的事实;证据5.照片2张,证明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证据6.公安局车管所查询单1份,证明原被告拥有1台比亚迪轿车的事实。被告对原告虎某某提交的证据,被告雅某某质证后对证据1、证据3、证据4、证据6无异议,但认为证据2不属实,不是被告书写,证据5不属实,被告没有打原告。被告雅某某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且认为双方感情尚好。为支持其抗辩意见,被告雅某某向法庭提交了《合好协议书》1份,证明2016年7月26日原、被告经法院和其他人调解合好,原告同意撤诉的事实。对被告雅某某提交的证据,原告虎某某质证后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虎某某提交的证据1、3、4、6,经被告质证无异议,可以证明双方结婚、生育子女,及原告节育和夫妻共同财产比亚迪轿车1辆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难以确认真实性、证据5难以确认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雅某某提交的证据,经原告质证无异议,可以证明原告书面同意撤回起诉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虎某某与被告雅某某于2001年12月10日在彭阳县草庙乡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0月29日生育1子雅虎甲、2005年4月24日生育1女雅虎乙,后原告虎某某做了节育。婚后双方购买了比亚迪轿车1辆。2016年6月,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起诉离婚,2016年7月26日双方经私下调解合好,原告书面同意撤诉。本院认为,夫妻间应相互尊重,互相理解,彼此沟通,以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两个子女,感情基础牢固,虽然发生矛盾以致短暂分居,但原告经人劝解又书面同意撤回起诉,足以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海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